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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2020〕56号 关于印发《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8-31 19:39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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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202056

 

 

关于印发《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7       

 


 

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推动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义安区全域区。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三条  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列入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成本,选定具体位置实施点位控制,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在规划条件等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配建要求、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区教体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组织编制《铜陵市义安区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报上级部门审查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后的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5000人口以内或以上区域,预留一所6-15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则上最小规模不宜少于6班型。对于人口覆盖10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及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论证规划建设规模及园区数量。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不足独立配建规模的,依据规划应参与邻近达到配建规模幼儿园的共同建设,或参与区域规划集中配建幼儿园的统筹建设。

第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或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八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局提交验收申请。区住建局收到配套幼儿园及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教体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给区教体局,同步签定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和竣工图纸等相关档案资料。区教体局签订移交协议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移交到区教体局后,由区教体局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要求,租金应当适当减免,由区教体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标准。收取的租金应当完全用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品质提升。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到区教体局,凡原租赁协议(合同)未到期的,原租赁协议(合同)继续履行到已交房租期。已交房租期满后:办成公办园的(含公建民营),免收租金;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按新的统一租金标准重签租赁协议;尚未办成普惠园的,仍按原租赁协议由原渠道收取租金。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教体局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区财政局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根据国家和区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义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对有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区住建部门要约谈项目开发单位,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违反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项目开发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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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2020〕56号 关于印发《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8-31 19:3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办〔202056

 

 

关于印发《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7       

 


 

义安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推动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义安区全域区。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三条  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列入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成本,选定具体位置实施点位控制,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在规划条件等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配建要求、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区教体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组织编制《铜陵市义安区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报上级部门审查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后的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5000人口以内或以上区域,预留一所6-15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则上最小规模不宜少于6班型。对于人口覆盖10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及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论证规划建设规模及园区数量。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不足独立配建规模的,依据规划应参与邻近达到配建规模幼儿园的共同建设,或参与区域规划集中配建幼儿园的统筹建设。

第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或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八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局提交验收申请。区住建局收到配套幼儿园及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教体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给区教体局,同步签定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和竣工图纸等相关档案资料。区教体局签订移交协议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移交到区教体局后,由区教体局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要求,租金应当适当减免,由区教体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标准。收取的租金应当完全用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品质提升。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到区教体局,凡原租赁协议(合同)未到期的,原租赁协议(合同)继续履行到已交房租期。已交房租期满后:办成公办园的(含公建民营),免收租金;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按新的统一租金标准重签租赁协议;尚未办成普惠园的,仍按原租赁协议由原渠道收取租金。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教体局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区财政局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根据国家和区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义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对有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区住建部门要约谈项目开发单位,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违反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项目开发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