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生办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02-22 09:30 信息来源: 区民生办
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市民生办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民生办〔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并建立健全机制。为做好该项工作,特提出几点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乡镇和新桥办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责任人抓落实,以落实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为契机,建立民生工程“建、管、用”一体化管理制度,确保民生工程国有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二、强化规范操作。各责任单位、乡镇和新桥办要严格按照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完善制度建设、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运行维护等工作,建立《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登记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强化督促检查。加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将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和年终考核评价体系,对管理不善造成闲置浪费、违规处置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责任。
附: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2年2月17日
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自民生工程以来,我市共投入财政民生工程资金240多亿元,滚动实施579项民生工程,建成一大批建设类项目点,涉及城乡养老、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水利交通、社区建设、文化体育等方面,基本构筑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平台。为确保民生工程国有资产持续发挥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认识
1、认识加强管理意义。民生工程实施形成国有资产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加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民生工程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尽的职责与义务。通过全面、规范、有效的管理,保障民生工程项目正常运行,一方面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资产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提高财政资金投入效益,另一方面将有效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通过资产动态监管,准确掌握项目实施作用的发挥情况,也为今后民生工程项目选择和实施提供可靠依据。
2、明确资产管理范围。民生工程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实施的民生工程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包括民生工程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不包括补贴和奖补到群众个人、村集体、企业的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
3、压实资产管理责任。民生工程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民生工程实施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即: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归政府,管理权、使用权归民生工程实施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民生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民生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级民生办负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民生工程实施单位是指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牵头实施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其下属的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根据资产实施管理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负责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规范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
4、及时移交资产。所有工程类民生工程在建成后一年内需完成固定资产登记,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建设完成的民生工程国有资产在完成验收合格或决算审计后,需明确产权归属,将资产移交给使用单位,同时将设计图纸、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财产清单等资料一并移交,妥善归档存放,做到档案齐全、台账清晰。使用单位要及时入账,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登记卡》(见附件),作为项目必备资料一并纳入项目财务凭证和项目管理档案,做到账、卡、实相符。
5、建立信息系统。从2021年起,各县区民生办和市直相关部门汇总填报本辖区、本部门的《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明细表》(见附件),详细反映当年建成的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移交、使用等情况,并报市民生办备案。以前年度民生工程资产要进一步完善档案台账资料。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统计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及时反映资产和使用状况的变化。
6、规范资产处置。对民生工程涉及的土地、用房、设备等资产要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有、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公开方式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民生办。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产权登记与变更、收益分配、资产评估与清查等按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民生工程国有资产正常运营
7、完善制度建设。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不断修订完善民生工程建后管养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化措施,明确要求。各县区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辖区内所有项目后期管护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职责、岗位职责、设备管护、服务流程、安全防卫、监督检查等具体制度,并上墙公示,确保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8、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后期管护具体实施细则,每年年初测算项目管护基本支出和维护运行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对需要进行大修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专项追加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解决。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将管护资金及时拨付到管护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民生项目运行,根据各项目特点,推行财政投入一点、社会投入一点、集体投入一点、群众投入一点,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9、加强运行维护。切实加强资产的运行管理,精心做好维护工作,对基础设施类项目,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需维修改造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于机械设备类项目,做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设备的使用寿命,定期进行大修,延长其使用寿命;对文化、体育类等项目建立日常开放和借阅登记备案制度。强化管护队伍建设,根据管护需求成立专职管护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或采取专职聘用和招募志愿者的方式确定管护人员,并加强岗位培训。
10、整合盘活资产。各级各部门要打破地域界限和部门分割,积极盘活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民生工程资产,积极推进结构类似、功能相近的项目公建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对客观条件具备、居民需求强烈民生工程项目点,在不改变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化管理、升级改造等方式进行空间整合、服务整合,实现“一室多用、一室多能”,集中为群众开展各种民生项目服务。对同类项目管护资金和管护队伍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统一养护,相互补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推进市场化运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大力推行购买服务、公建民营、出租经营、委托管理等市场化运营模式,进一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对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民生工程资产,实施单位经可行性论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公开招标(租),接受社会监督,签订的运营合同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民生办备案。原已签订市场化运营合同的民生工程资产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合同到期后按本意见重新签订运营合同。
四、落实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措施
12、强化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要把辖区内或所管辖的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扎实抓好落实,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要制定本辖区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将具体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人具体抓落实,为巩固提升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和民生办要切实发挥管理、监督和协调作用,全程参与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13、广泛宣传发动。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各地民生工程管理和运行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和参与资产管理。及时发现、积极梳理基层创造的鲜活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形成人人关心、维护民生工程资产的氛围。
14、开展监督评价。各级各部门要把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情况纳入民生工程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和年终考核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大资产管理督查督导力度,定期开展民生工程运营情况检查和评估,广泛听取所服务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全面了解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建设和使用单位要在项目点广泛运用民生工程形象化标识、标牌,载明建设单位、投资规模、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15、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对因管理原因造成资产闲置浪费、利用率不高,群众不满意等问题,发现一处、纠正一处并追究相应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
1、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登记卡
2、民生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明细表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