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11-01 09:26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 号)精神,补齐县(区)域建筑业发展短板,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现就持续推进我市县(区)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行业发展资金
各县(区)级财政参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一定额度的县(区)域建筑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县(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注册地县(区)级财政负责。若县(区)出台的文件与上级文件要求冲突,应以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优化提升企业资质
持续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计划,组织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建筑业企业加快工程业绩积累和专业人员培育,提升资质等级。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该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属市级权限的专业承包资质。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综合实力较强、具有良好信用的“走出去”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给予支持。对投资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给予支持。
三、开展“双招双引”
具有综合(特级)资质、甲级(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总部迁入我市县(区),或在我市县(区)设立子公司并将综合(特级)、甲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分立至铜陵子公司的,分别给予信用基础分60分、40分,有效期两年(期满后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评定信用)。同时,在申请省级委托权限、市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予以大力扶持。
四、优化招投标方式
各县(区)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运用。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联合体”招标的项目,支持县(区)中小建筑业企业与市外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较高的分值计算。工程采购项目预留一定份额面向中小型企业,并合法分包给小微企业(具体规定以市公管局文件为准)。
五、鼓励参与社会项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区)域建筑业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对优选本市的县(区)域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合同额予以信用加分。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加1分;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加2分;单项合同额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加3分。
其他社会项目建设单位,优选本地县(区)域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的,单项合同额达5000万元(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以上的,县(区)级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给建设单位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在县(区)内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三分之一。
六、支持创建优质工程
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建获得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安全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按照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监督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施工过程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的项目列为C、D类工程,按要求实施监管。
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接外地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的,可参照《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给予信用加分。
七、推动企业降本减负
推动工程保证金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使用工程保函、保证保险、金融担保替代现金形式,推广工程质量保险,全面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落实《关于我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建函〔2021〕279号)规定,健全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经协商后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区)域建筑业企业的授信支持,创新金融产品,为县(区)域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县(区)域建筑业企业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县(区)域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对县(区)域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县(区)域建筑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对与国资国企成立的合资县(区)域建筑业企业或分立一级及以上资质至县(区)域的全资子公司的,可由属地国资国企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支持。各县(区)要结合县(区)内建筑业企业年产值、税收、科技创新等确定区域内重点支持的县(区)域建筑业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给予一定的贴息。
九、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各县(区)住建、财政、科技、经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靠前培育辅导力度,推动一批县(区)域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县(区)域建筑业企业绿色发展,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积极探索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路径。支持县(区)域建筑业企业组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十、夯实建筑人才支撑
实施县(区)域建筑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开展广覆盖和多形式的县(区)域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支持经备案的县(区)域建筑业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面向县(区)域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县(区)域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深化合作,采用订单培养、市场化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对接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建筑类专业招生规模。
十一、支持企业协同发展
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选择若干建筑业企业作为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培育企业资质、行业信用等级,帮扶企业承揽项目,推进企业做大做强。
引导市内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2-3个小微建筑业企业,重点在专业分包、建筑劳务、材料采购、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带动小微建筑业企业协同发展。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各县(区)相关部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专班机制,统筹协调县(区)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县(区)域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县(区)域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持续创优县(区)域建筑业发展环境,推进县(区)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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