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2019-12-12 16:03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鼓励辖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四条 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租售并举。
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场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积、限租金”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规划、国土、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工作。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管理、维护和运营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保投公司”)负责。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建委会同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本级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
(三)其他渠道。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出让方式供应。
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对配建套数、户型面积、交付时限等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多层建筑控制在65㎡以内、高层建筑控制在75㎡以内。
保障家庭在市场上自行承租房源的,共同申请人在3人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55㎡(高层可放宽到65㎡)、4人以上补助面积不超过65㎡(高层可放宽到75㎡)。房屋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
第三章 资金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5%;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
(五)政府债券资金;
(六)企业债券;
(七)银行贷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九)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筹集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辖区居民,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
一、住房条件
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过自有住房、且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但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二、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财产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得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得超过15万元的家庭;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车辆遗失的,由公安部门确认。
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纳入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居民家庭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为唯一住房的,不受收入、财产限制,但应与原搬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顺序梯次轮候:
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
(一)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租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无其他产权房屋的本市居民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老人。
(四)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残疾家庭。申请人是因病因残单独享受低保的,应与其户口簿上直系亲属进行整户审核。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第五章 租售管理
第十八条 市辖区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经社区(办事处)初审公示后,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逐级审核公示。
保障家庭在市场自行承租房源的,由保障家庭按上述规定进行申请,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凭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出具的资格审核证明可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局申请租金补贴。提交房屋租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十九条 审核单位应当将申请人家庭经济、住房状况送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必要时,市、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条 市本级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具备入住条件时,由市住房保障局发布房源公告。公告应载明房源位置、面积、租金以及交通条件等内容。
符合本办法规定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向其户口所在社区提交申请材料,经社区、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进行两级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局根据房源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轮候顺序确认保障家庭名单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采取保障家庭自愿选择房源项目、按项目摇号方式确定房屋栋号。
棚户区居民选择保障性住房房源安置的,不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摇号范围。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会同市保投公司根据申请情况,原则上整栋整单元提供,由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分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应自市住房保障局发布房源分配结果公告后30日内到市保投公司办理租住或购买手续。选择租住的,签订《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选择购买的,签订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委(物价)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测算确定并公布。
保障家庭自行在市场承租房屋租住的,租金比照上述标准执行,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租金为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或在市场上自行承租房源的,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发放80%的租金补贴;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残疾人员的家庭发放60%的租金补贴;
(四)其他家庭发放40%的租金补贴。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成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营运机构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承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在选聘物业服务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居民。
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
符合保障性住房建后管养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申请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承购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在出资不低于保障性住房出售总价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政府共有产权,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全额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政府持有产权部分,承购人3年内免缴租金,3年后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承购人3年内按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价格购买,3年后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价格进行结算,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执行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
第二十八条 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3年后可上市转让,并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差额的20%缴纳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现承租房屋,应向市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凭市住房保障局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租〈出售〉通知书》,与市保投公司办理购买手续。
第三十条 承购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模式参照集资建房贷款模式执行,同时,市财政部门对承购人按房屋总价的1%给予契税补贴。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原申请程序提出续租申请。经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凭市住房保障局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租〈出售〉通知书》,与市保投公司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出售。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及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市保投公司应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每半年对已配租家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住房保障局。在监督检查中,相关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局、市保投公司应当分别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出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购买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代理未经审核同意的保障性住房转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人社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在人才公寓中安排。
第三十九条 辖区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市本级统一供应范围,优先安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自行负责运营管理。
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面向本园区(企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和运营管理,租金自主确定;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本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出租。配租情况应当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铜陵县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