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60031078151/201408-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铜政办 民生政策库 个人 其他 社会救助 |
| 成文日期: | 2014-08-25 | 发布日期: | 2014-08-25 17:00 |
| 发文字号: | 铜政办〔2014〕9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铜陵县人口计生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8814857 |
铜政办〔2014〕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切实做好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具有本县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和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的家庭)扶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从2014年起,城镇、农村特别扶助金执行统一标准,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为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每人每月340元;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人员,在省定扶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扶助金100元。(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县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口计生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分别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代缴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遵循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殡葬救助制度。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经鉴定为重度失能的每月发放400元、中度失能的每月发放300元、轻度失能的每月发放200元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凭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民政部门比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对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救助。(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政府全额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县计生协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凭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证明享受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的生病住院“绿色通道”。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他们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月登门进行一次访视服务或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各级计生组织要安排专人定期走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一对一、全覆盖”的长效化结对帮扶机制,要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各类人员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三对一”的联系帮扶活动,即为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一个联系单位、一名联系人和一名“爱心儿女”实行联系帮扶制度,联系单位和联系人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的慰问,每次不少于500元,并送去精神上的慰藉。(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及其它县直单位、县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县计生协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1000元或2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县计划生育协会、县民政局、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公安部门要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入户开通绿色通道。其合法收养子女可享有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扶持就业创业。对劳动年龄段内,符合现行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税务、工商部门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便利。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帮扶资金时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倾斜,扶持其发展生产、创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条件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作业本费;高中教育阶段就读普通高中学校可享受免除学费(不包括择校费)、书本费和住宿费;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免费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配备相关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16.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怡养家园试点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全方位关怀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7.细化工作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扶助政策落到实处;各牵头单位要会同参与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8.强化经费保障。各单位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原则上本意见涉及部门政策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中统筹解决;无政策资金的,由县政府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鼓励通过人口基金、慈善基金、生育关怀基金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筹措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9.严格督查落实。建立定期督查报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每半年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报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推进有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意见由县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