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60031078151/20190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办 社会保障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19-01-08 15:32 |
| 发文字号: | 办〔2019〕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义安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义安区经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8812063 |
办〔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33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8〕17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义安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清理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经济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重要政治任务,是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落实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部署和要求,迅速开展行动,依法依规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方案》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按照摸底调查、优先清欠、着力清欠、开展核查四个阶段,着力推进清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国资委)、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专人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建立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把握《方案》明确的工作节点,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区清欠办(设在区经信委)报送有关报表和进展情况(包括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的解决措施等)。清欠办要加强督促指导,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适时对清欠工作进行抽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将清欠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联系人报区清欠办。(联系人:崔文斌;联系电话:8820942、15656290516;邮箱:yaqjxw@163.com)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皖政办明电〔2018〕33号)和《铜陵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营造践诺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三)主要目标。
第一步优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义安经开区、农业科技园);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各级财政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委〉);有条件清偿的“两款一金”(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国资委、区发改委等)。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清欠(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提前完成),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第二步着力清理:暂时难以落实预算资金的地方政府欠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委〉);已被叫停的不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关工程项目不得借机重新启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发改委等);以上工作务必于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清欠办)设在区经信委。(领导小组成立文件由区经信委负责另行文上报区政府审批)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全面开展清欠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2018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国资委)、区人力资源局等单位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清欠主要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填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详见附表),并和清欠工作情况(包括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的解决措施等)及清欠工作方案于2018年12月29日前报送区清欠办。
(二)优先清欠。(2019年1月26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局、区发改委等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对优先清理目标任务进行清欠,确保应付尽付、不留死角。对已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按规定期限抓紧化解,有条件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偿还。财政局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明电〔2018〕18号)文件要求,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不得拖延。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作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带头认真清欠,确保应付未付账款“限时清零”。优先清欠阶段实行每周定期报送信息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发改委等单位,于每周三下午16:00点前向区清欠办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工作情况,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书面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三)着力清欠。(2019年12月15日前)对暂时难以完成的清欠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局、区发改委等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步骤和清欠时间表,稳步推进清欠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欠任务。区直有关部门对列入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的账款,要督促有关乡镇和企业尽快制定包括时间表、路线图等在内的详细清偿计划。着力清欠阶段实行月报制度,从2019年2月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情况,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清欠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区清欠办。
(四)开展核查。区清欠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优先清欠和着力清欠完成时限节点,对清欠工作情况分阶段开展督促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清欠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特别是区财政局、国资委等单位要按照清欠工作方案要求,在抓紧组织清欠、严防新增拖欠、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等方面制定出台细化方案和政策措施,落实好各项分工任务。区清欠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促指导,区审计局要加大对有关清欠工作的审计力度。区清欠办将对工作进行抽查
(二)严防新增拖欠。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要严格条件审核,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彻底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领域涉企保证金项目。
(三)加强政策支持。区财政局对拖欠不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采取减少其相应转移支付等措施坚决推动清欠;对及时主动清还欠款但短期内资金紧张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通过库款调度等方式予以支持。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要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地方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支持,依法合规解决拖欠问题。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结算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出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止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限制或无正当理由终止业务往来等行为。
附表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项目 |
拖欠账款合计 |
其中: (一)拖欠农民工资 |
(二)两款一金 |
(三)财政已下达资金预算或调剂决算资金渠道的欠款 |
(四)保留入库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 |
(五)被叫停PPP和政府购买且已形成工作量等欠款 |
||||
|
1.工程款 |
其中:涉及 民生安全 工程款 |
2.物资 采购款 |
3.保证金 |
|||||||
|
一、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 |
已偿还金额 |
|
|
|
|
|
|
|
|
|
|
剩余金额 |
|
|
|
|
|
|
|
|
|
|
|
其中:列入2019年底前清偿的余额 |
|
|
|
|
|
|
|
|
|
|
|
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 |
已偿还金额 |
|
|
|
|
|
|
|
|
|
|
剩余金额 |
|
|
|
|
|
|
|
|
|
|
|
其中:列入2019年底前清偿的余额 |
|
|
|
|
|
|
|
|
|
|
|
其中:地方政府平台公司 |
已偿还金额 |
|
|
|
|
|
|
|
|
|
|
剩余金额 |
|
|
|
|
|
|
|
|
|
|
注:1.报送时间:自2018年12月26日起,每周三下午17:00前盖章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2.填报要求:填报时,如某项尚未统计,则不填;如没有偿还金额或该项目不存在,则填0。
3.相关指标解释:(1)已偿金额是指国办明电通知印发后偿还的欠款合计;(2)剩余金额是指截至填报当日的各项欠款剩余金额;(3)拖欠账款合计不等于各分项加总,各分项间可能存在交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