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60031078151/201812-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办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12-30 | 发布日期: | 2018-12-30 15:29 |
| 发文字号: | 办〔2018〕10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安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义安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8827111 |
办〔2018〕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义安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义安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 义安区政府建设工程(小额)交易审批表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使用国有或集体资金,以及将国有或集体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没有特殊技术性能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范围包括施工、勘察、设计、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四条 符合前款要求的,按照下列限额标准和方式进行交易:
(一)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在义安区交易平台交易,其中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可以在市交易平台交易,从市级小额工程备选企业库内随机抽取确定成交企业。
(二)未实行市级小额工程备选企业库交易的项目,进入义安区交易平台交易的,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和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上报区政府批准。
(三)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和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交易,从备选企业库或公开征集的报名参与企业中确定成交企业。其中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组建义安区备选企业库,会同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拆分或肢解等方式改变工程发包方式以规避进场交易。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进行审核、校对、确认,避免清单的漏项、工程量的偏差以及单位造价的虚高。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的控制价确定工程交易控制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项目交易公告。相关文件公告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为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发布项目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及发放建设工程交易通知书,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维持场内交易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前,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义安区政府建设工程审批表(政府采购任务计划书);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办理手续,明确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
(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第三方审核控制价、施工图纸等;
(三)工程项目需求(项目基本情况、承包人条件、资金来源、付款方式、招标控制价、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项目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小额工程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成交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成交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交易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参加的企业应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证书及证件出席交易会议,未按照时间要求出席的视为放弃参与机会。
第十二条 项目交易程序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发放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成交企业签订合同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交易资料实行“一项一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依法查处,整改期间应暂停交易活动:
(一)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管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发交易结果通知书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工程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禁止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成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查实认定后,取消其备选企业资格: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成交企业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非法定原因放弃成交资格或不按交易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近三年被人民检察院或监察委列入行贿等违纪违法记录的,交易公告约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成交企业承接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到项目现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修改时,本办法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申报时间: 年月日审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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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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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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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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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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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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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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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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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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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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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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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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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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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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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进场交易请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公告(纸质版+电子版) 2、工程量清单(纸质版+电子版) 3、控制价(纸质版) 4、施工图纸(电子版) 5、资金来源(纸质版) 6、项目审批或核准资料(纸质版) (注:以上提交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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