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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铜陵市义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ahtlyaq.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及分工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文件

  主要包括:以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三)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

    主要包括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

  ●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区农业农村局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公开形式

  1.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ahtlyaq.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区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地点: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锦绣路21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62-8814828。

 2.“义安三农”微信。联系电话:0562-8814828。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可当面提交,提交地点是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铜陵国家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中心(锦绣路211号);也可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562—8814828;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62—8814828;电子邮件:tlnw2005@163.com;邮政编码:244151。

  区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办公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政务服务中心2楼72号窗口;邮政编码:244151;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联系电话:0562--8827512。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铜陵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ahtlyaq.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铜陵市政务公开网上下载,网址为(

  http://www.tl.gov.cn/openness/),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铜陵市政务公开网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铜陵国家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中心(锦绣路211号);邮政编码:244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页申请。请登录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执行。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锦绣路21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62-8814828;传真:0562-8814828;邮政编码:244151;电子邮件:tlnw2005@163.com。(电话、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五、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