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24年3月29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CF_WSH) |
处罚名称(CF_CFMC) |
处罚类别1(CF_CFLB1) |
处罚事由(CF_SY) |
处罚依据(CF_YJ)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相对人名称(CF_XDR_MC)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F_XDR_SHXYM)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CF_XDR_GSDJ)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CF_XDR_SFZ) |
法定代表人姓名(CF_FR) |
处罚结果(CF_JG) |
处罚决定日期(CF_JDRQ) |
公示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CF_XZJG) |
当前状态(CF_ZT) |
数据更新时间戳(SJC) |
备注(BZ) |
| 1 |
铜市监处罚〔2024〕2-83号 |
义安区东联镇惠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时,发现货架上的荻港拐11香菜(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0日;保质期:60天(5℃以下冷藏保存);净含量:350克;芜湖市繁昌县菜之缘香菜作坊)7袋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 |
义安区东联镇惠民超市 |
92340706MA2TYEUJ7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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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其梅 |
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2024/3/26 |
2027/3/25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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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铜市监处罚〔2024〕2-59号 |
义安区天门镇新业纯酿酒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购进食品原料时未进行查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案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WJS24010892,报告内容为义安区天门镇新业纯酿酒坊生产的糯米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3%vol、生产日期:2023-10-29、质量等级:一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义安区天门镇新业纯酿酒坊现场送达了上述抽检不合格糯米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3%vol、生产日期:2023-10-29、质量等级:一级)的检验报告(No:TWJS2401089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铜市监检鉴结〔2024〕2-3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酒坊进行检查,该酒坊经营者毛万昌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在该酒坊成品库内发现一坛10kg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糯米白酒在售及库存,盛放糯米白酒的酒坛上贴有标签,内容为“23.10.29糯米”。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坊经营者毛万昌进行询问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使用糯米、酒曲以及苹果作为生产上述批次糯米白酒的原料,上述糯米是当事人从泾县云岭米农米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150元/袋(25kg/袋),购进时未查验留存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上述酒曲是当事人从成都醇中醇酒曲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28元/袋(1kg/袋),购进时未查验留存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现场拆封一袋醇中醇®生熟料增香型高产酿酒曲并从袋中取出一张合格证,以证明每袋酒曲中都有一张产品合格证;上述苹果是当事人从附近店内购进,购进时未查验留存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共生产了25kg上述不合格批次糯米白酒,生产成本为38元/kg,共销售了15kg,其中销售给抽检人员2.4kg,其余12.6kg零散销售给周边住户,销售价格为40元/kg。据当事人表述,该酒坊平时使用酒精计对生产后的白酒进行酒精度测量且只在2020年办理小作坊登记时对生产的白酒进行委托检验,之后就未对生产的白酒进行过检验。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在酒坊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批次糯米白酒进行召回(截至2024年2月18日召回数量为0)并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经当事人排查,造成上述糯米白酒酒精度项目抽检不合格原因是用来测量酒精度的酒精计测量不准确,当事人已采取了更换新的酒精计对酒精度进行测量,对上述不合格批次糯米白酒及时下架,自行饮用,并承诺按照要求每年对生产的白酒进行送检的措施进行整改。截至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上述不合格批次糯米白酒的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用糯米、酒曲、苹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了25kg糯米白酒,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均未查验留存购进票据、供货者许可证,购进糯米时未查验留存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拆封的酒曲包装中有合格证,但不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糯米白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9日)时所使用的酒曲原料有合格证,因此认定当事人购进酒曲时未查验留存产品合格证明。上述批次糯米白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每年对生产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上述批次糯米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8元/kg,共销售了15kg,销售价格为40元/kg,其中销售给抽检人员2.4kg,其余12.6kg零散销售给周边住户,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5kg×40元/kg=1000元,违法所得为15kg×40元/kg=60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义安区天门镇新业纯酿酒坊 |
92340706MA2WD8758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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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万昌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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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
2027/3/25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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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铜市监处罚〔2024〕2-60号 |
义安区顺安镇百泉酒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年2月1日,我局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TWJS24012152,报告内容为义安区顺安镇百泉酒坊销售的50°白酒(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50%vol,标称生产者名称:菏泽市牡丹区尧舜酿酒厂),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批次50°白酒的检验报告(No:TWJS2401215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铜市监检鉴结〔2024〕2-2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现场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依法对义安区顺安镇百泉酒坊进行现场检查,该酒坊负责人苏玉霞受该酒坊经营者朱艮芳的委托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在该酒坊内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由山东谷粮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菏泽市牡丹区尧舜酿酒厂生产的不合格批次50°白酒有15kg在售,酒坛上贴有合格证,合格证内容为:产品名称:小五粮
50%vol,生产日期(批号):2023.03.01,山东谷粮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菏泽市牡丹区尧舜酿酒厂。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5日对苏玉霞进行询问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山东谷粮梦酒业有限公司以400元/桶的价格购进了1桶(50公斤/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50°白酒。截至2024年2月5日,当事人以36元/公斤的价格共销售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的50°白酒35公斤,其中2.9公斤白酒销售给抽检机构,32.1公斤零散卖完。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50°白酒时查验留存了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资质,并将合格证贴在酒坛上。
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批次的50°白酒展开召回,截至2024年2月18日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对销售50°白酒的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系该批次的白酒购回时间较长,经常开盖取酒导致酒精度降低,当事人已通过加强酒坛密封性,自查酒精度,下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50°白酒等措施进行整改。截至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上述不合格批次50°白酒的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经查,义安区顺安镇百泉酒坊于2023年5月从山东谷粮梦酒业有限公司以400元/桶的价格购进了1桶(50公斤/桶)50°白酒(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50%vol)。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保存上述不合格批次50°白酒的进货票据。截至2024年2月5日,当事人以36元/公斤的价格共销售了上述批次的50°白酒35公斤(其中2.9公斤白酒销售给抽检机构),其余15公斤未销售。上述批次的50°白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桶*50公斤/桶*36元/公斤=1800元,违法所得为35公斤*36元/公斤=12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义安区顺安镇百泉酒坊 |
92340700MA2PUFKP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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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艮芳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元整(¥2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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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5 |
2027/3/24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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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铜市监处罚〔2024〕2-70号 |
铜陵县钟鸣建达花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案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销售的组合烟花“开门红”,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GB 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合格项有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铜陵县钟鸣建达花炮店 |
92340764MA2PUCHK1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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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素萍 |
1、没收“开门红”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9日)20个;
2、处货值金额2.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陆拾捌元整(¥768.00);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整(¥788.00)。 |
2024/3/26 |
2027/3/25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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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铜市监处罚〔2024〕2-73号 |
铜陵县五松镇致富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城南中心农贸市场商户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在铜陵县五松镇致富水产品经营部发现一台处于开启状态的标识为“天地合”的电子计价秤,未见其它产品标识,现场计量检定人员用1千克标准砝码进行检定,显示重量为1.100千克。经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检验所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
铜陵县五松镇致富水产品经营部 |
92340764MA2PUFUH8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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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致府 |
1、没收电子计价秤(标识为“天地合”)一台;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2024/3/27 |
2027/3/26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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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铜市监处罚〔2024〕2-71号 |
铜陵县钟鸣镇万家福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案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销售的“精品大地红”爆竹,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合格项有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铜陵县钟鸣镇万家福超市 |
92340764MA2PWPDG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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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行 |
1、没收“精品大地红”爆竹3盘;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柒元伍角(¥67.5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陆拾柒元伍角(¥667.50)。 |
2024/3/26 |
2027/3/25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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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铜市监处罚〔2024〕2-64号 |
义安区顺安镇圣国干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红椒、干黄椒)、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货查验)案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移送函及移送材料,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销售的四批次干辣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义安区顺安镇圣国干货店 |
92340764MA2NYM6F8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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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国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760元。 |
2024/3/25 |
2027年3月24日 |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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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铜市监处罚〔2024〕2-72号 |
义安区顺安镇余代兄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红椒、干黄椒)、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货查验)案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我局收到报告编号为FCX2300440171的《检验报告》,载明义安区顺安镇可嘉蔬菜经营点经营的生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义安区顺安镇可嘉蔬菜经营点经检验不合格生姜是从当事人处购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经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生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义安区顺安镇余代兄蔬菜经营部 |
92340764MA2RYXTJ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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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代兄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320元。 |
2024/3/28 |
2027年3月27日 |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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