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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67430788884/202401-0003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义安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2024年1月26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6
有效性: 有效
义安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2024年1月26日)
发布时间:2024-01-26 16:48 来源: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24年1月26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CF_WSH) 处罚名称(CF_CFMC) 处罚类别1(CF_CFLB1) 处罚事由(CF_SY) 处罚依据(CF_YJ)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相对人名称(CF_XDR_MC)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F_XDR_SHXYM)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CF_XDR_GSDJ)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CF_XDR_SFZ) 法定代表人姓名(CF_FR) 处罚结果(CF_JG) 处罚决定日期(CF_JDRQ) 公示截止日期 处罚机关(CF_XZJG) 当前状态(CF_ZT) 数据更新时间戳(SJC) 备注(BZ)
1 铜市监处罚〔2024〕2-28号 铜陵市第六中学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制售以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警告;罚款。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食堂二楼麻辣烫窗口待售有冷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检查时有学生正在食用冷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经查你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且食堂内未配备凉菜专间,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铜陵市第六中学总务处主任刘天顺、食堂二楼麻辣烫窗口工作人员江玲、食堂主管刘春生进行调查询问,均证实你单位食堂存在冷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制售的违法事实;且你单位提供的票据未按要求记录购货信息,票据与你单位食堂主管及从业人员陈述内容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铜陵市第六中学 12340700758546496N     孙晓东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024/1/24 2027/1/23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铜市监处罚〔2024〕2-27号 义安区东联镇联胜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3年12月,发现义安区东联镇联胜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义安区东联镇联胜商店 92340706MA8P6PQF3M     胡炳足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贰元(¥2.00);三、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罚没款合计壹仟零贰元(¥1002.00) 2024/1/24 2027/1/23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铜市监处罚〔2024〕2-39号 王梦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限制从业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皖0706刑初310号,王梦茹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当事人王梦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处限制从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王梦茹     3405********2   限制从业,当事人王梦茹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4/1/22 2027/1/21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铜市监处罚〔2024〕2-26号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改正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2月13日在义安区顺安镇毛家藏酒坊处购买杨梅酒,产品三无,无证生产,同时店内有风湿酒等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经查,义安区顺安镇毛家藏酒坊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份用新鲜杨梅、散装白酒自行泡制1瓶杨梅酒(重3.5kg),未按照销售散装食品要求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3年12月13日销售0.35kg散装杨梅酒给投诉举报人,销售金额为20元,该酒坊内的风湿酒作为样品酒展示并未销售。当事人采购散装白酒原料时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供货商有效生产许可证,采购杨梅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义安区顺安镇毛家藏酒坊 92340764MA2NMT1E1X     毛盛文 1.警告;
2.没收3.15kg散装杨梅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4.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肆仟零贰拾元整(¥4020.00)。
2024/1/24 2027/1/23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铜市监处罚〔2024〕2-25号 铜陵吉草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桑叶茶)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YA132311PT01850,报告内容为铜陵吉草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叶茶(商标:吉草饮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50克/瓶,生产日期:2023-08-01,质量等级:/),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DBS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铜陵吉草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从亳州市丽阳花茶销售有限公司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5公斤桑叶茶原料,共支付90元。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使用该批次桑叶茶原料生产出33瓶桑叶茶(商标:吉草饮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50克/瓶,生产日期:2023-08-01,质量等级:/),生产成本为8.5元/瓶,其余0.05公斤桑叶茶原料为生产过程损耗。根据当事人的桑叶茶原料购进数量、生产过程记录及成品出入库记录台账可见,当事人生产了桑叶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成品33瓶,生产了桑叶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2日)成品106瓶,总生产数量139瓶与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桑叶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抽样基数150瓶不一致,故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桑叶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成品数量为33瓶。在33瓶桑叶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中,其中1瓶当事人用于自检,12瓶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其余20瓶未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铜陵吉草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91340700MA2MQK7J75     方东坡 1.没收不合格批次的桑叶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2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120.00);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
2024/1/24 2027/1/23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铜市监处罚〔2024〕2-24号 王宜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王宜海于2023年10月1日销售给义安区五松镇滨湖超市的白酒8瓶,现场检查中发现的6瓶2021年版古井贡酒(42%vol、425ml,生产日期:2021-6-23)于2023年11月17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现场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王宜海本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王宜海     3408*******5   1.没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2021年版古井贡酒(42%vol、425ml);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24/1/22 2027/1/21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