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包括自主就业的士官);
4、原常住农业人口的学生;
5、原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一)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三、不在上述情形之内的人员,可依据《关于印发铜陵市义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农产改组〔2018〕1号)规定的界定标准和工作流程,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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