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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655458241X2/202304-00099 组配分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机构: 义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11
有效性: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4-11 11:01 来源:铜陵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