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9日,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义安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办〔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背景】
2021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2021年11月26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农政改〔2021〕15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具体办法。
【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农政改〔2021〕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管理,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2022年10月份区农业农村局开始文件起草工作,11月2日-12日在区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7日,我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初稿;并于11月18日-11月25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司法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泛征求意见,到期均无反馈意见,2023年1月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3年2月11日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印发。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五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
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管理,第三章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第四章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五章附则。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二章规范管理和第三章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中。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概括了制定细则的政策法规依据、工商企业的范围以及流转土地的类型等,同时明确工商资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
第二章 规范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流转期限和首次流转面积,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程序,并明确了流转合同的备案项目和内容等。
第三章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共4条。主要明确了签订流转合同的要求和流转合同内容,同时明确了设立风险保障金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等。
第四章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共8条。主要明确了耕地保护制度、流转纠纷的化解方式和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明确了各个部门职责分工等。
第五章 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了细则的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
五、创新举措
一是设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应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风险保障金由各村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乡镇加强对风险保障金的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了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确定租金给付方式,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年初或耕种期开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足额缴纳租金后,方可进行经营,防止租赁方先用地却不能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
三是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水利、生态环保、司法等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二是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是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属地管理制度。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解读机关: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科室:农经科教股
联系方式:0562-881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