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容貌和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铜陵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对铜陵市义安区老芜铜路顺安段北侧国有地块内各类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物已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义政〔2017〕3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老芜铜路顺安段北侧国有地块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顺安镇境内,老芜铜路顺安段北侧国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地表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具体以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区经信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粮食局、顺安镇政府。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铜陵市义安区老芜铜路顺安段北侧国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不得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与项目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按照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及利益关系人如对义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义政〔2017〕32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老芜铜路顺安段北侧国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
十二、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3955927354。
十三、监督举报电话:8822855。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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