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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
经查,2021 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加工120万吨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在建设过程中新增了水洗机、压滤机等生产设备,存在批建不符。废水污染设施未建成,在生产使用过程,可能造成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R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R3.其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种类:
R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 4月 29日起 2021年 5 月 28日止):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和技术鉴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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