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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2683254/201604-00001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有色建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文号: 义政〔2016〕19号
发布日期: 2016-04-28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有色建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28 00:00 来源: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有色建安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容貌和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铜陵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义安区人民政府对铜陵市义安区有色建安公司第一工程处职工生活区地块内各类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物已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义政〔20161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有色建安地块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铜陵市义安区有色建安公司第一工程处职工生活区地块内各类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铜陵市义安区有色建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不得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义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按照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及利益关系人如对义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政〔201618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有色建安地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

十二、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3955909480

十三、监督举报电话:8822855  13731878110

特此公告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      

2016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