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2、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3、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3、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停水超过3天,需提供)
4、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时提供)
5、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流程
1、受理:根据工作要求,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的申请确定审查流程和方式,并及时与业务单位联系进行资料、现场审查;受理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2、办结: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能够由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事项,实施机关当场做出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当场做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等完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事项,审查人当场做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后审批股签署意见,并由实施机关作出准予决定。
四、法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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