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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655458241X2/202410-00018 组配分类: 因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市政建设 / 其它
名称: 关于因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核(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3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因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核(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4-10-31 15:05 来源: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申请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办结: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641号令)、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