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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0784X/201711-0006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义安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义安区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年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26
有效性: 有效
义安区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年本)
发布时间:2018-06-26 00:00 来源:义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义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的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的依据

1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1、施工许可审批表;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概况、施工单位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4、详细施工作业内容,施工作业时间(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5、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初步意见)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公示。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施工企业施工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作业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作业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作业许可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作业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供作业许可后被撤销,造成资金浪费、群体事件、影响电力行业形象等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作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负责作业许可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办理、审批之机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审批(承接项目)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由省级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的通知》(国发〔2013〕47号);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6.《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标准和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皖经投资〔2006〕38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不予登记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件批复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进行实地抽样检查等。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批复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备案批复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批复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供备案批复后被撤销,造成资金浪费、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的;4.擅自增设、变更办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负责备案审批的人员,利用办理、审批之机索取、收受好处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及报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规定整改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能源消费保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七十七条: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县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县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市节能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市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盗窃电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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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处罚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处罚

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1、立案阶段责任: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其他权力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转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47号)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监督专家评审组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印发文件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认定资格评审的;
4、在组织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在组织评审中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7、《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除依法赔偿或者追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8

 

 

小型非煤露天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实行分级核定、备案制,程序如下:(一)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非金属地下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其它矿山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同时抄送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监督专家评审组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是否予以核定的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印发文件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生产能力核定条件的项目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生产能力核定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认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5.在发现骗取认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条款;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五条。 

9

其他权力

 

工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

 

根据编制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职责:组织制定全工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编制阶段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或规划编制要求(体系)布置、编制全县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汇总相关部门和科室的规划编制内容,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报主任办公会或委务会议审定。3、上报阶段责任:向县相关部门和县 政府申报审查、审批;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完善。4、事后监管责任:抓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职责: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规划编制未经专家论证的;
3、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4、未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
5、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九)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十一)明确审批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十二)实行规划评估制度。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其他权力

 

技术创新项目备案(初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暂行)和《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皖经技术〔2006〕106号)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县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信委。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转报决定(不予备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材料初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复核内容与初审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因对初审结果没有进行后续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初审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在初审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除依法赔偿或者追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1

其他权力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初审、抽检及企业现场考核工作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2.《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未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不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优惠政策。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初审、产品质量的抽检、企业现场考核工作(试点县按皖墙办综(2007)36号文件执行)。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2、考核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果。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产品确认及现场考核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产品确认及现场考核的;3、产品确认及现场考核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4、产品确认及现场考核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产品确认及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四)发起、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

其他权力

 

实施《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7号);
2.《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内容。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小巨人企业”申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等有关单位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报市评审小组评审研究,确定考核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向县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法设定相关考核程序的;2.应当按程序考核而未考核的;3、作出考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4.在考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5.在实施考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实施考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

其他权力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担保补助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初审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第三十条相关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下发工作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等规定,在工作通知下发40日内组织项目申报”同时根据省文件通知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接受企业申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核初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报市经信委、财政局研究,市级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推荐上报,确定审核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向县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

其他权力

 

智能制造装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初审转报)

 

《关于组织实施2014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4]1300号):五、专项申报程序和要求第(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联合向上述三部委提出项目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

其他权力

 

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初审转报)

 

《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3〕279号)第十二条:各市县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汇总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

其他权力

 

省技术创新项目核准备案上报

 

《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暂行)》第六条:省经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经委提出申请,附所在地市级技术创新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意见;省属企业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经委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级技术创新投资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

其他权力

 

省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

其他权力

 

省级(国家)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第八条:企业向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第九条 市、直管县经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委。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9

其他权力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皖经信装备〔2011〕91号)第六条: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

其他权力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初审,省级新产品确认(初审转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五、鉴定程序和形式(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四)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后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

其他权力

 

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七条:企业向其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

其他权力

 

质量品牌申报初审(省、国家优秀QC小组和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卓越领导者和优秀推进者;安徽省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示范企业等)(初审转报)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

其他权力

 

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项目(初审转报)

 

《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7〕990号)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为:(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

其他权力

 

工信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初审申报)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

其他权力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认定初审

 

1.《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2.《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皖经资源〔2006〕280号)第三条第二款:各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与综合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6

其他权力

 

乡镇、开发区及万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考核

 

《关于同意成立市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批复》(铜编〔2012〕9号)中明确职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市经信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经考核评审小组评审研究,确定考核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考核程序的;
2.应当按程序考核而未考核的;
3、作出考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
4.在考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在实施考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实施考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7

其他权力

 

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财政专项(含国家工业中小企业专项)、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转报)

 

1.《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 号)第八条: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每年度省发改委、经信委下发组织申报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

其他权力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税(初审转报)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第五条第二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制造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免税确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审查备案文件、进口设备清单、项目设备清单、项目报告书、营业执照等文件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查项目投资额度)后,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
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
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
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9

其他权力

 

需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初审转报)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2.《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

其他权力

 

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初审转报)

 

省经信委年度文件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

其他权力

 

进口设备免税(初审转报)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第(二)部分 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内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审查备案文件、进口设备清单、项目设备清单、项目报告书、营业执照等文件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查项目投资额度)后,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确认书或者不出具确认书(不出具确认书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
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
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
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

其他权力

 

铜陵市希望工程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铜陵市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实施意见》(铜政办〔2013〕34号)第四部分第(二)段: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照铜陵市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小巨人”、“小进规”企业评价评分标准(附后),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取舍的原则,最终确定50户“小巨人”企业和100户“小进规”企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报标准、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监督专家评审组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印发文件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
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
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
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

其他权力

 

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推荐(初审转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第三十条:相关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下发工作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等规定,在工作通知下发40日内组织项目申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

其他权力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第三部分:第(五)段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集聚各方资源,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协同配合、共同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机制。要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实际的推进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运行监测,不断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努力开创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新局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

其他权力

 

省产业集群专业镇、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皖政办〔2008〕32号)第四部分组织实施: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和认定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1次。(一)上报资料。各县(市、区)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填报《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见附件2),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6

其他权力

 

产业集群专业镇内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643号)第二十五条;各产业集群镇所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请担保贷款企业认真审核推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7

其他权力

 

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初审转报)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
2.《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第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8

其他权力

 

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初审转报)

 

依据《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等六单位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03〕20号)文件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初审结果公示;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9

其他权力

 

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认定(初审转报)

 

依据工信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3年第55号)、《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皖船办〔2013〕4号),对申请等级评价的各级(类)船舶企业的现场审核评价和复查,由省船舶办(或委托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船检、渔检部门(或委托当地船检、渔检部门)等组织专家进行,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派人参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0

其他权力

 

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资金(初审转报)

 

省经信委年度文件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1

其他权力

 

黄金矿山建设能力核定(初审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2.《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皖经信非煤〔2010〕195号);3.《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第三条:开采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县级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书的表格上签署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

其他权力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核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11〕21号)第十四条: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确定返退比例,办理结算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赴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定建设面积;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建设面积确定返退比例;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3

其他权力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审核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 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主管散办对建 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赴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定建设面积;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建设面积确定返退比例;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4

其他权力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备案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价机构备案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备案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6、在实施备案管理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在实施备案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的,除依法赔偿或者追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45

其他权力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及现有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发放能力标准审查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生产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行政相对人使用,提出审查意见。3、报送阶段责任: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核意见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
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除依法赔偿或者追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46

其他权力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转报

 

1.《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6号令);2.《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开采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县级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书的表格上签署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经信委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
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除依法赔偿或者追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47

其他权力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审核

 

1.《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7号);2.《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内容。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企业申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单位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经评审小组评审研究,确定审核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向市政府报告审核结果,并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8

其他权力

 

工业企业上台阶扶持资金审核

 

1.《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7号);2.《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内容。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企业申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等有关单位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经评审小组评审研究,确定审核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向县政府报告审核结果,并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9

其他权力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

 

《铜陵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铜政办〔2013〕49 号)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以随机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承诺时限内综合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督促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在初审和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在初审和上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50

其他权力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经信委为我市全社会节能主管部门的函》(秘函〔2011〕71号);铜陵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市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批复》(铜编〔2012〕9号)“……同意成立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你委挂牌”;附件《市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5.《铜陵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铜政办〔2014〕43号)任务分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建立新建项目能评会商制度,统一开展全市新建项目能评审批工作,切实抓好节能准入源头管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实施项目进行评估审查,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向县政府报告审核结果,并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相关审核程序的;
2.应当按程序审核而未审核的;
3、作出审核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
4.在审核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实施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会、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