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户口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
4.所需材料;①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③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④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⑤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