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45元调至674元。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839元提高至877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645元调至679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292元提高至1297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098元调至1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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