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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调整原因 |
拟调整意见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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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环保局 |
其他权力 |
现场即时采样、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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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发现遗漏 |
增加大项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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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环保局 |
其他权力 |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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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权力事项 |
取消大项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25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规范性文件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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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
取消权力事项 |
取消大项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25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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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