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6号)文件精神,结合义安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实施就业再就业政策,科学规范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广大就业困难群众谋福祉。2026年度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0个。
二、岗位范围
1、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5、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可向区人社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铜陵市义安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
三、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工作程序
1、发布信息。区人社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义安区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
3、供需对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确定岗位拟聘用人员,并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众号或社区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岗位管理
1、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3、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4、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6、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六、补贴政策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义安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勤等材料。
七、监督管理
区人社部门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专项检查,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铜陵市义安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义安区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3、义安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铜陵市义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