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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义安区第三中学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义安区第三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有效性: 有效
义安区第三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29 09:37 来源:校办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切实保障初级中学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规范校舍安全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校舍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校舍建设与使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活动,涵盖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检查、修缮及应急处置等环节。其中,校舍建筑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楼、食堂、礼堂、室外厕所等;附属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门窗、护栏、水电管线、消防设施、防雷装置、体育器材、围墙、挡土墙、牌匾及校园内构筑物(如田径场、景石、假山等)。学校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学生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校舍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核心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校舍安全风险可控、隐患及时清零。
第四条 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校舍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掌握校舍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校舍结构稳定、设施完好、运行安全;提升师生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避险能力,杜绝因校舍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划分
第五条 管理机构设置
    1. 校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总务处、教务处、德育处、保卫处、医务室、各年级组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统筹部署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发问题,审批重大维修改造项目。
    2. 日常管理执行小组:由总务处牵头,配备2-3名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校舍日常巡查、隐患登记、维修协调、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执行小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校校舍安全巡查,建立《校舍安全巡查台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3. 应急处置小组:由保卫处牵头,联合医务室、后勤维修人员、班主任组成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制定校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地震、结构坍塌、汛期险情等突发事件的响应流程、人员分工和疏散路线,每学期组织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第六条 部门职责分工
    1. 总务处:作为校舍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校舍建筑主体结构、水电管网、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等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组织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并督促整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校舍安全鉴定和防雷检测;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包含设计图纸、验收报告、维修记录、鉴定报告等资料;管理校舍修缮项目,规范施工流程,确保施工安全与质量;负责汛期排险、冰雪天气校舍防护等季节性安全工作。
    2. 教务处:负责教学场所及教学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将校舍安全教育融入课程安排,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协调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特殊场所的使用管理,督促任课教师落实设备使用安全规范;遇校舍维修改造时,及时调整教学场地,保障教学秩序正常。
    3. 政教处:负责开展学生校舍安全主题教育,通过主题班会、手抄报、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校舍安全使用常识,禁止学生在走廊追逐打闹、攀爬护栏、损坏校舍设施等危险行为;设立学生安全监督岗,鼓励学生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组织学生参与应急疏散演练,提升避险自救能力。
    4. 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巡查与门禁管理,制止违规进入施工区域、破坏校舍设施等行为;维护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协助应急处置小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人员疏散引导和现场秩序维护。 

第三章 校舍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条 分级巡查机制
    1. 日常巡查:总务处专职管理员每日对校舍重点区域(楼梯、走廊、食堂操作间、消防通道、配电室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所有巡查发现的问题须当日录入《校舍安全动态管理台账》,确保问题不过夜。
    2. 定期检查:学校实行季度全面检查与假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制度。每季度末由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开展一次全校校舍安全大检查;寒假、暑假开学前各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重点排查屋面防水、水电安全、消防设施、墙体结构等;五一、十一长假期间安排专项检查,防范假期校舍安全风险。
    3. 季节性及专项检查:汛期来临前,重点检查屋面防水、落水管、排水沟、地下室及校园周边泄洪通道,确保排水畅通;雷雨季节前,委托专业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合格有效;冬季重点检查水管防冻、墙体裂缝、供暖设施安全;针对消防、用电、特种设备(如电梯)等开展专项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4. 巡查内容标准:建筑结构方面,重点检查墙体有无裂缝、地面是否沉降、梁柱有无变形、屋面有无渗漏、楼梯扶手及护栏是否稳固(施加100kg静载测试无变形);消防设施方面,确认灭火器压力正常、应急照明完好、疏散指示标志清晰、消防通道无杂物堵塞、消火栓水压正常;水电系统方面,检查水管有无渗漏、线路是否老化、开关插座是否松动、配电室电压电流稳定;特殊场所方面,实验室检查通风设备、气体管道密封性及危化品存储柜状态,体育场馆检查器材固定情况及周边防护设施。
第八条 隐患分级处置流程
    1. 隐患分级:根据危害程度将校舍安全隐患分为三级:红色隐患(重大隐患,如承重墙开裂、屋面坍塌风险、消防系统失效等),须立即停用相关区域,2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黄色隐患(较大隐患,如消防通道堵塞、水管严重渗漏、护栏松动等),须在24小时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启动整改;蓝色隐患(一般隐患,如教室开关失灵、门窗五金件损坏、墙皮轻微空鼓等),纳入常规维修计划,最长不超过7天完成整改。
    2. 整改实施:总务处接到隐患报告后,30分钟内派员现场复核。红色隐患由校长直接调度资源,协调专家到场处置,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疏散,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黄色隐患由总务处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安排维修组实施整改;蓝色隐患通过《维修工单系统》派单给相关维修人员,维修完成后须签字确认。
    3. 验销闭环管理:整改完成后,由原巡查人员或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填写《隐患整改验收单》。重大隐患整改后,须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验收单经校长签字后归档。每月生成隐患整改率报表,连续三个月整改率低于90%的部门,扣减当月绩效分。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须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直至隐患消除。
第九条 设施维护保养
    1. 建筑本体维护: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全校建筑外墙清洗及防水处理、屋面防水层检测、落水管疏通;每月对楼梯扶手、护栏进行检查加固;木质结构部位每季度进行防腐防蛀处理;围墙、挡土墙定期检查有无倾斜、裂缝,及时加固维修。
    2. 机电设备维护:建立设备电子台账,实行“一机一档”管理。电梯维保每15天一次,留存维保记录;配电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日记录电压电流参数,定期进行设备除尘和线路检查;空调系统启用前进行深度清洗,过滤网每学期更换两次;供水、供暖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转。
    3. 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实行“三定管理”(定人、定点、定责),每月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到期及时更换;消火栓箱每周开启测试水压,确保水带无龟裂、接口完好;火灾报警系统每季度进行烟感测试,联动消防广播正常启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和违规占用。
    4. 防雷设施维护:每年雨季前委托专业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检查防雷接地装置,发现锈蚀、松动及时维修。
第十条 校舍使用规范
    1. 严格按照校舍设计规定的功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变内部建筑结构、开墙打洞或超负荷使用。确需改造、改扩建的,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后,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
    2. 教室实行“课桌定位管理”,桌椅间距不小于60cm,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实验室使用危化品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填写《危化品使用登记表》,教师全程监护;体育场馆、礼堂等场所举办集体活动时,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事先制定安全预案,明确人数限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主办负责人全程在场。
    3. 严禁在校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消防通道、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学生攀爬屋顶、围墙、护栏等危险部位,禁止损坏门窗、消防设施、水电管线等校舍设施。
    4. 校内施工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必须与施工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与教学区域实行硬质隔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总务处派专人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教学区域,严禁施工机械影响校舍结构安全,确保施工安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 校舍安全鉴定与维修改造
第十一条 安全鉴定管理
    1. 校舍查勘鉴定包括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查勘鉴定及特别查勘鉴定。学校以三年为周期,分批对全校校舍进行全面查勘鉴定,按照相关标准评定完损等级;对房龄长、完损等级低的校舍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状况变化。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须书面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对校舍进行专项鉴定:发现结构险情(如墙体大面积开裂、梁柱变形等);改变校舍用途引起荷载变化;进行改扩建工程;校舍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灾后(地震、洪水、台风等)校舍;其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
    3. 校舍鉴定由县级以上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须有两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应符合规定程序,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危房鉴定须由鉴定机构出具全面分析判断依据,报请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管理
    1. 学校根据校舍检查和鉴定结果,合理制定年度维修改造计划,重点安排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水电安全的维修项目,保障维修资金投入。
    2. 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立即封闭停用,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申请拆除或翻建;鉴定为B、C级危房的,必须制定维修加固方案,经审批后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校舍重大维修改造项目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施工单位;一般维修项目须选用合格材料,规范施工流程,确保维修质量。施工过程中,总务处全程监督,做好施工记录,竣工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与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
    1. 应急处置小组修订完善《校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针对火灾、地震、房屋坍塌、汛期险情等场景,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响应程序、疏散路线、救援措施、医疗保障等内容,确保预案科学可行。
    2.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以校舍安全为主题的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内容包括险情预警、人员疏散、应急救援、医疗处置等环节。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优化演练方案,提升师生应急避险和协同处置能力。
    3. 汛期、台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来临前,提前启动应急准备,检查应急物资(如应急照明、雨衣、铁锹、急救药品等)储备情况,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应对突发险情。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
    1. 学校将校舍安全知识纳入师生安全教育体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消防宣传月、汛期安全周等契机,通过校园宣传栏、广播、微信公众号、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普及校舍安全使用常识、隐患识别方法、应急避险技巧等知识,营造“人人讲安全、处处保平安”的校园氛围。
    2. 定期组织校舍安全管理人员、后勤维修人员参加专业培训,重点学习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消防法规、应急处置流程、设备维护技能等内容,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提升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3. 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校舍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配合整改;引导学生养成爱护校舍设施的习惯,杜绝危险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建立与管理
    1. 总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实行“一校一档、一栋一档”管理模式,确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可追溯。
    2. 档案内容包括:校舍基本信息(建筑地址、建成年代、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设计使用年限等);建筑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建设资料;校舍安全检查记录、隐患台账、整改验收资料;维修维护记录、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等维修资料;安全鉴定报告、防雷检测报告等专业检测资料;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安全教育资料等应急管理资料;上级来文、学校安全工作会议记录、责任分工文件等管理资料。
    3. 校舍安全档案实行纸质版与电子版双重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及时更新补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校舍使用年限,重大安全事项档案永久保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时,须及时提供档案资料备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落实与考核
    学校将校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绩效评定、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校舍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巡查、检查,或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不处置的;
    2. 对鉴定为危房的校舍未立即封闭停用,或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仍继续使用的;
    3. 擅自改变校舍结构、用途,或违规组织施工影响校舍安全的;
    4. 维修改造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5. 应急处置不力、未开展应急演练,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
    6.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或档案资料弄虚作假、丢失损毁的;
    7. 其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校舍安全问题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