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李珍,女,340721**********22,于2023年06月11日在钱湾村大埂与道路上的线缆发生碰撞受伤住院,在第五人民医院住院发生医疗总费用2384.43元,出院承诺无第三方赔偿行医保结算报销1339.66元,后经医保中心调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赔付其相关医疗费用。经义安区医保中心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均无法见到李珍本人,且李珍家属拒绝退回报销费用。
现责令李珍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30日内,将多领取的医保基金退回医保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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