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铜陵市义安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义政办〔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能,法律施行以来,区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管,确保工作连续稳定,依法保障了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
一是上级有要求。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农业农村部门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均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办法》。
二是基层有需求。目前我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多难化解;未批先建、批东建西、批少建多、私下买卖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分户条件、面积标准不具体;通过“假离婚”等形式规避“一户多宅”问题;住宅的继承、转让、收回、退出、盘活利用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程序性规定。乡镇(办事处)迫切需要解决“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等难题,因此出台《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三是群众有期盼。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每年都有群众因宅基地纠纷问题信访、投诉,从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农户都能实现“户有所居”、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二)政策文件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住建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在吸纳、借鉴周边市、县(区)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2024年8月区农业农村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于8月底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8月30日书面向区直有关部门、乡镇(办)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区农业农村局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5月8日区委常委、副区长章彩云主持召开专题征求意见会,征求有关单位和乡镇(办)意见,5月30日-6月30日再次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三)专家论证。2024年9月5日召开专家论证会,乡镇(办)负责审批管理工作的农经(农综)、城建负责人以及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参加论证;2025年4月8日,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张勇主持召开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邀请区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办)围绕《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开展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2025年7月23日,区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研究。2025年7月25日,《办法》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一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有关部门和乡镇(办)工作职责。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计划,共2条(第七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村庄规划编制以及开展用地需求调查,上报年度用地计划等。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选址,共3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分配原则、选址要求等。
第四章: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共2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和不予批准的11种类型。
第五章: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共5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审批流程、规划许可、审批监管“四到场”原则、审批信息公开等。
第六章: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共3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施工单位资质要求、住建部门职责、房屋建设监管等。
第七章:风貌管控,共5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分别规定风貌管控原则、管控要求、乱搭乱建规范治理、农民住宅建设具体标准等。
第八章:转让和出租,共4条(第二十七至三十条)。分别规定宅基地及农房转让条件、农房出租合同要求、村集体审查责任、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农房禁止性规定等。
第九章:继承和赠与,共5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宅基地和农房继承条件、依法继承农房后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农房赠与条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赠农房后使用规定等。
第十章:宅基地的收回和有偿退出,共4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情形,农户自愿有偿退出现有宅基地农房的条件、程序,依法收回和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使用规定等。
第十一章: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共3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探索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规定和原则、闲置农房盘活的利用途径及禁止性规定。
第十二章: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共4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村级宅基地监管职责、宅基地违法查处职责等。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共4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区直机关和乡镇村级从事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法律责任、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章:附则,共3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对《办法》其他事宜作出规定。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雷震
联系方式:0562-882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