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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0706MB0P97298E/202509-0000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日期: 2025-09-30
有效性: 有效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09:07 来源:铜陵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提高政策针对性和透明度,现将《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公众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30日至2025年1030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征收科收(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邮编:244000,请在信封上注明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lzfbz@126.com。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

联系人:徐智  联系电话:2834915  5823177

 箱:tlzfbz@126.com

附件:1、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铜陵市共租赁住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管理,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公共租赁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政府令第24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不含义安区,下同)内公共租赁住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的政策性住房。《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铜政〔2021〕9号)所称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公租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金融、数据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公租房联建共管、数据共享等工作

辖区政府承担辖区内公租房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申请受理、审核复核、房源分配、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将承租家庭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第五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房源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合同签订、维护运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他主体投资房源,由投资人或其委托机构管理运营。 

第二章 房源和资金筹集

第六条 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经济发展、住房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租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筹集,新筹建房源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T 5030-2023)现有已建成单套建筑面积超60平方米且纳入公租房管理的房源,可继续作为公租房或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使用

第八条 保障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 2%—5%;​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补充资金;

(五)公租房及商业配套的租金、处置收入;

(六)银行贷款、债券;

(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 新建公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公租房筹集和运营阶段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可结合辖区经济、人口、住房需求,按比例统筹给辖区,保障辖区住房困难群体。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市辖区常住户籍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在市辖区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

(三)在铜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持有本市市辖区有效居住证且居住满3年,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连续3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前5年内无住房交易(征收)记录;在市辖区租房居住且合同依法备案;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受理日5年内未转让或因离婚分割自有住房

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通过社保公积金缴交基数、税收核对

(三)财产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不超10万元总财产不超20万元车辆按购置价、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各类投资按资本金(企业注册资本)计入财产。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顺序优先保障:

(一)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伤病残退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家庭、城镇级以上(含级)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保障

(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退役军人不含本条第一项的复转军人、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予以精准保障(职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予以兜底保障此类家庭需至少1人为辖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致贫,转让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满5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轮候配租

第十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条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为申请人,配偶及25岁以下未婚子女纳入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25周岁可单独申请,每户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第十 符合条件家庭可线上或线下向户籍地居住地社区(办事处)申请,填报申请文书、提交身份证等资料,并对填报、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签署同意接受核查、公示的书面文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做好信息共享等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确保数据及时推送,优化申请联办事项清单,推行“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强化材料整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受理初审、审核单位积极通过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平台完成受理、审核和配租,逐步实现公租房申请“一网通办”。​

第十 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两次审核、一次公示” 准入制度:​

(一)初审:社区(办事处)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二)审核: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复核初审通过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社区、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同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实行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十 符合条件家庭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顺序,结合申请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分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准入群体,在其他群体排序后按申请时间轮候排序

第二十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常态化整理公租房房源,确定可配租房源后报市住建局发布房源公告,载明房源位置、面积、租金、交通条件等。

第二十 已登记轮候对象有意申请公告房源的,向户口(居住地)社区(办事处)提出意向登记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由市住建局会同辖区住建部门组织轮候对象按轮候顺序配租,公示配租结果。

第二十 申请人进入选房程序后放弃选房、未按规定选房或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3 年内不再纳入公租实物保障范围。

第二十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测算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 公租房配租实行合同管理,租期原则不超过2年承租人与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办理配租入住手续。租赁合同需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期、物业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通讯、电视、网络、物业费等费用。

第二十 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报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承租家庭收入、成员变化的,需如实告知,辖区住建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签合同、定租金;不符合的退出保障。

因死亡、离异等原因需变更申请人的,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签合同前,租金由房屋使用人缴纳。

第二十 承租家庭享受租金减免,缴纳标准如下: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按10%市场租金缴纳;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20%市场租金缴纳;​

(三)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不含四级)残疾人员家庭,按40%市场租金缴纳;​

(四)其他符合条件家庭,按80%市场租金缴纳。​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全额免租,运营管理机构报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免租:

(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四级以上残疾军人;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且为残联认定的二级以上残疾人;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五章 运营管理与退出监督

二十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需经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装修费用退出时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筹集、装修、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十 市本级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租房房源调换程序。

第三十 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信息录入安徽住房保障系统,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 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需加强房源使用管理,制定实施房源使用管理包保制度管理人员与房源配比不低于 1:400,定期检查承租家庭使用情况,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管理情况向项目所在地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

第三十 承租期间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6个月的搬迁期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纳租金搬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无其他住房的,经辖区政府住建部门核查,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但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搬迁期满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相关租住费用。

第三十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三十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查承租人使用公租房情况,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公共租赁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政府令第248号)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三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租赁补贴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已领补租赁补贴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租赁合同生效当月起停发补贴。

三十九 辖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状况、市场租金及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并公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

第四十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公示、资金发放、档案管理机制,公开发放计划、对象、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 实行租赁补贴差别化梯度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享受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四十 租赁补贴实行季度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四十 辖区政府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补贴发放及需求情况,制定下年度发放计划。

第四十 租赁补贴资金除中央、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纳入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职工)公寓和辖区定向使用的房源,以及园区、企业投资公租房的准入、审核、公示、配租、运营,由投资或管理主体自行制定办法实施。

第四十 公租房房源满足保障对象基本需求后,可统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印发前已保障家庭,按准入时段政策执行。

第四十 铜官区政府、郊区政府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枞阳县政府、义安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管理办法。


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辖区(不含义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以及租赁补贴的发放与监督管理,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在严格依据《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政府令第24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对《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铜政〔202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铜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房源和资金筹集、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运营管理、退出、监督、租赁补贴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起草过程

2025年7月,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认真研究了国家和省政策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周边地市相关经验做法,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2025年9月5日我局发文书面征求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意见;2025年9月24日,我局邀请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收集意见若干,进一步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