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蒙族,XXXX年X月生,联系电话:132XXXXX700,身份证号:15232XXXXXXXXXXXX12,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XXXX。
被申请人: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友谊街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八楼。
负责人:张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并未在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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