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5〕8号
张正安:
身份证号码:3****************8,当事人:张*安,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金桥村新仓组。
当事人张正安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 年 6 月10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针对义安经开区接群众举报巡查后发现春谷路和竹园路交叉口的大舜产业园对面疑似倾倒固废问题,会同义安经开区安环部工作人员夏*财共同开展现场调查。经询问夏*财及园区提供的材料证明,实施固废倾倒人为张正安,倾倒时间为2025 年 6 月8日,运输车辆为皖G19091 和皖R06449。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张正安2025年8月18日提供,证明当事人张正安的身份。 2、2025年6月10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睿制作,经开区工作人员夏*财提供了材料证明春谷路和竹园路交叉口的大舜产业园对面地块倾倒固体废物实施人为张正安。 3、2025年8月18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睿制作,证明张正安于6月8日确实在义安经开区春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大舜产业园内倾倒几车中和渣的事实。 4、2025年6月10日、18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制作,证明张正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中和渣倾倒在义安经开区春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大舜产业园对面地块,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并并签字确认。 5、2025年6月17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孙庆制作,证明张*龙、闵*义2025年6月6日2人各拉1车安纳达钛石膏至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的事实,分别由张*龙、闵*义签字确认。 6、2025年6月23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睿制作,证明束*军、江*和束*2025年6月8日3人各拉2车超彩公司中和渣至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的事实,分别由束*军、江*和束*签字确认。 7、2025年6月27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睿制作,证明江*林承认自己从旭兴公司运了19车中和渣卸到了张正安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8、2025年7月2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孙庆制作,证明刘锁群联系刘*五从超彩公司拉6车中和渣运至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9号仓库,实际卸到了张正安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9、2025年6月12日、6月16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睿制作,证明张正安让胡*东于2025年6月8日从其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拉了约6车中和渣倾倒在义安经开区春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大舜产业园对面地块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10、2025年6月13日、6月17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睿制作,证明张正安让孙*胜于2025年6月8日从其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拉了约6车中和渣倾倒在义安经开区春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大舜产业园对面地块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11、2025年6月24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张辉制作,证明旭兴公司2025年6月6日从安纳达运19至20车中和渣卸到了张正安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12、2025年6月25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张辉制作,证明旭兴公司2025年6月6日从安纳达运共拉了25车中和渣,其中6车卸到了旭兴公司朱永路库房,另外19车卸到了张正安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13、2025年6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张正安在义安经开区春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大舜产业园对面地块倾倒了固体废物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1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丁*兴2025年8月18日提供,证明李*和丁*兴的身份及旭兴公司主体资格。 1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由张正安提供,证明张正安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16、钛石膏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确认单复印件1份,磅单复印件13份,处置费用发票打印件1份,由旭兴公司2025年8月18日提供,证明经开区春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大舜产业园对面地块倾倒固废已处置,共处置386.94吨,费用为¥28246.62元。 17、铜陵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1份,证明经开区春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大舜产业园对面地块属于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8、2025年8月25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孙庆制作,证明铜陵鸣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8日联系刘*五,将20-30吨边角料暂存于刘*五的仓库中且后期已返回鸣顺公司的事实,由刘*签字确认。 19、2025年8月25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睿制作,证明铜陵鸣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8日联系刘*五,将20-30吨边角料暂存于刘*五的仓库中,刘*五又联系张正安将边角料暂存于张正安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且后期已返回鸣顺公司的事实,由刘*五签字确认。 20、 2025年8月25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孙庆制作,证明安徽韩丽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份联系张正安,将42袋大理石打磨灰吨边角料暂存于张正安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且后期已返回韩丽耐公司的事实,由王**签字确认。 21、2025年8月26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孙庆制作,证明鸣顺公司和韩丽耐公司将边角料和打磨灰暂存于他租赁的仓库(泰山石膏公司旁边仓库)且后期已返回鸣顺公司和韩丽耐公司,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张正安的事实,由张正安签字确认。 22、铜陵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1份,证明张正安倾倒竹园路地块的钛石膏,已于2025年7月2日由铜陵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运至铜陵陵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规处置。 23、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5〕00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386.94吨,为100吨以上,分值38%;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案件分总值为38%。本案中共处置固体废物386.94吨,费用为¥28246.62元。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0元=【1+(3-1)×38%】×1000000元 =(1+76%)×100% =176000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17.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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