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78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 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 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 ﹝2022﹞112 号)
79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8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 1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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