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6743082799Y/202507-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 发布机构: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区城管局)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附件1 | ||||||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区城管局)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程序 | 备注 |
| 1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 5、陈述申辩和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 8、执行 9、结案 10、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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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5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6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7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8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9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0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1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2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4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5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6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7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8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9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0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1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2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3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4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5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6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7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8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49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0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1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2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3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4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5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7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8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59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0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1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2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3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4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5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6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7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8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69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1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2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3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4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5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6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7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8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79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0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1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2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3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4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6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7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8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89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0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1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2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3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4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5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6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7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8 | 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99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0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1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2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3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4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5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6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7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8 | 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09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0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1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2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3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4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5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6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7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8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19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0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1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3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4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6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7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8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29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0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2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3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4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5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6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8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3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0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1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3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4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5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6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8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49 | 对未及时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0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1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2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4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5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6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8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59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1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2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3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4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5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6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7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6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0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2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3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4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5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6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7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79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0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1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2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3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4 |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5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6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89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1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4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7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8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19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1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2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3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4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5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6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7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09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0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1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2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3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4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5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6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7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8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19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0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1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4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5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6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7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8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2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0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1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2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3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4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行政强制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义编【2021】15号)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1、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公告,请示区政府责成,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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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6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7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38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行政强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义安区城市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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