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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气:进一步优化生产车间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与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线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经“水帘+二级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 )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和注塑工序产生的1,3-丁二烯、丙烯腈、乙苯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喷漆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涉及表面涂装工艺-汽车零部件制造中限值要求,颗粒物、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SO2、NOx、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丙烯腈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相关要求。
(二)废水:雨污分流,水帘喷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会同冷却水定期排水一同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钟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各类泵、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漆渣、废漆料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UV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线路板进入废旧线路板综合利用及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贮存搬迁重建项目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危废暂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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