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5〕7号
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H,法定代表人李**,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属于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你公司VOC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均已安装,但未能按照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及铜陵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铜环察〔2025〕5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联网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生产厂长赵**2025年3月3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产厂长赵**、现场负责人赵**、基建部经理丁**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情况; 2.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由你公司生产厂长赵**2025年3月3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赵**、赵**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3.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赵**2025年3月3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及自行监测要求; 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铜陵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网页打印件,由我局执法人员马*2025年3月10日从我局官网下载打印,证明你公司被列为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环境); 5.2025年3月5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制作,证明你公司VOC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联网工作; 6.2025年3月10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孙*制作,证明你公司VOC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3月7日完成联网工作,目前未验收; 7.2025年3月17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制作,证明你公司VOC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要求完成联网工作的事实; 8.2025年3月28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制作,证明你公司VOC在线监测设备在2025年1月15日之后完成联网工作的事实; 9.2025年3月31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马*制作,证明你公司VOC在线监测设备在2025年1月15日之后完成联网工作的事实; 10.《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你公司承诺于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VOC在线监测设备联网工作; 11.《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铜环察【2025】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1月15日前未完成联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要求督促你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完成VOC在线监测设备联网工作; 12.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吴*参保证明,由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铜陵市区域经理吴*2025年3月28日提供,证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吴*的身份以及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情况; 1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由你公司赵春晖2025年4月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14.安徽省生态环境现场监管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末端数据监控记录打印件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孙*制作,证明你公司VOC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在2025年3月6日完成联网工作的事实; 15.《关于年产400万平方米挠性覆铜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铜环评[2013]3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400万平方米挠性覆铜板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16.《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平方米挠性覆铜板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400万平方米挠性覆铜板项目已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17.《关于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联网的申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3月5日申请对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18.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1份,证明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义安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9.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由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3月10日提供,证明孙庆、马睿和江洪的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5〕00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案件总分值为0%,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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