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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经查,朱荣华于1998年在顺安镇金港村村庄内自家门口建设一条水泥砖生产线,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污染设施,废气和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R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R3.其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种类:
R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 5月11日起 2021年 6月 10日止):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和技术鉴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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