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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月左右在顺安镇明湖村原湖城泡花碱厂内建设加工木制电缆盘胶合加工生产线和一台1蒸吨锅炉,无任何大气污染防治,对周边环境造成大气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R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条
R3.其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种类:
R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日(时间从 2021年12月16日起 2022年1月15日止):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和技术鉴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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