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5〕6号
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D,法定代表人:孙*保,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杭州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委托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球团分布式控制系统(简称“DCS”)环保设施运行及生产过程电子数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孙**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委托人王**、王*、曹**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4)2024年8月14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记录的事实,及你公司DCS系统电子数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保存历史电子数据,并予以确认签字;
(5)2024年8月15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能环中心主任王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记录的事实;证明你公司DCS系统电子数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保存历史电子数据,并予以确认签字;
(6)2024年10月2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旋力特钢项目部经理杨*开展调查询问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烧结脱硫脱硫、球团脱硫运维由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证明你公司烧结生产时,脱硝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同步运行以及球团分布式控制系统(简称“DCS”)环保设施运行及生产过程电子数据未保存五年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2024年10月2日,执法证据(现场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球团控制系统“简称DCS”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公司球团控制系统“简称DCS”,显示画面燃烧室温度1曲线为黑色线条表示,燃烧室温度2曲线为红色线条表示,两条曲线到2024年7月28日前就不能显示曲线图画面,并予以确认签字;
(8)2024年10月3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能环中心环保员曹**开展调查询问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证载明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事实,证明你公司球团生产控制系统DCS曲线及生产过程电子数据未保存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9)2024年10月5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张**开展调查询问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22日,张**通过微信将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电子版发给你公司能环中心环保员曹**,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0)你公司能环中心环保员曹跃荣与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能环中心环保员曹**通过微信联系张**要求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张**分别在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22日将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开展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电子版通过微信发给曹**,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1)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提供与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能环中心环保员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019年至今未保存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事实;
(12)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环境管理台账类别、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其他信息等具体要求;
(13)2024年10月8日,由你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工作委托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24年度自行监测;
(14)2024年10月8日,由你公司提供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JC20241027-1)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废气(无组织、有组织)、废水和噪声开展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5)2024年10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证明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登记土地用途、类型、面积等内容;
(16)你公司提供关于人事任免的通知(铜旋人事【2020】005号、铜旋人事【2019】012号)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王**任公司总经理、王*任公司企管部副部长,兼任能源管控中心主任的职务证明;
(17)2024年11月20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复查整改检查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及球团“DCS系统”进行整改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8)执法人员徐晓晖、江洪和张辉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10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皖铜环(义)听通〔2024〕5号),通知你公司举行听证会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延期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会议记录及听证报告。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7号)及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1、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监测记录信息记录形式(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保存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2、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你公司“球团分布式控制系统(简称“DCS”)环保设施运行及生产过程电子数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的违法行为,“DCS”运行电子数据1个月记录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10次未保存,金额为0.665元/次×10次=6.65万元。鉴于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保存电子数据,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情节,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从轻处罚,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