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5〕5号
铜陵悦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法定代表人章勇敢,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320省道与明湖路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调阅该公司电脑后台相关机动车环检资料,发现2024年10月28日车牌号皖GBN501(柴油车)、2024年10月29日车牌号皖GBY170(柴油车)的受检机动车存在检测过程机油温度不足80℃,并出具了《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为合格的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 (1)铜陵悦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章勇敢、授权人签字人肖尚亮和被询问人陈文松的身份; (3)2024年11月12日,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通过调阅该公司电脑后台相关机动车环检资料,发现2024年10月28日车牌号皖GBN501、2024年10月29日车牌号皖GBY170的受检机动车存在检测过程机油温度不足80℃,并出具了监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事实; (4)《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打印件2份,证明2024年10月28日车牌号皖GBN501、2024年10月29日车牌号皖GBY170受检车辆检测报告为“合格”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5)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公司委托肖尚亮、陈文松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 (6)2024年11月20日、11月22日,执法人员孙庆、江洪在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约见铜陵悦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监测站站长肖尚亮和检测站车间主任、辅助员陈文松,制作《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对车牌号皖GBN501和皖GBY170两辆柴油车开展检测过程中,存在机油温度不足80℃,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车牌号皖GBN501、车牌号皖GBY170检测过程数据打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分别在2024年10月28日、10月29日对车牌号皖GBN501、车牌号皖GBY170两辆柴油车开展检测过程中,存在机油温度不足80℃的事实;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7)P1.9.13.14.42打印件各1份,证明柴油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机油温度应至少80℃时进行操作; (9)《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接收生态环境文书的具体地址和被送达人情况; (10)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铜陵悦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不同车辆类型进行检测服务具体收费情况,其中柴油货车安检收费450元/车次,环检收费100元/车次; (12)铜陵悦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收款凭证2份,证明该公司对皖GBN501和皖GBY170车辆进行检测服务每辆车收取550元(包含环检费用100元/车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2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三)第三方机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表13-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2台,为不足3台,分值为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从2024年10月28日开始,不足1个月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2次分值为9%;案件总分值9%。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9%=136000元,每台车环检费为100元,共2台车,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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