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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它
名称: 【区人社局】解读:《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3
有效性: 有效
【区人社局】解读:《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7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缴费补贴政策》主要分为: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缴费补贴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新老政策衔接、部门职责等五个部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05年,原铜陵县出台了《关于印发铜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5〕152号),将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达到领取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或养老补贴。 2021年,我们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义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义政办〔2021〕23号),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征地土地面积每亩5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给予社保缴费补贴。 2023年10月底,省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补贴政策》)、2024年7月3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铜政〔2024〕18号)以下简称《市补贴政策》。此次主要依据《省补贴政策》和《市补贴政策》对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1、文件起草。2024年8月,根据《省补贴政策》和《市补贴政策》,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2、征求意见。2024年8月,区人社局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桥办、区财政、农业、公安、自然资源、司法、征收中心等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3、合法性审查。2024年9月23日,《缴费补贴政策》(修改稿)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4、会议讨论。2024年10月19日,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文件印发。2024年10月21日,《缴费补贴政策》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三、工作目标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四、主要任务

 此次区政府出台的《缴费补贴政策》,主要对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缴费补贴办法、保障资金筹集标准、渠道及用途、以及新老制度衔接等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明确了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缴费补贴政策》中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是指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明确了缴费补贴办法 

一是明确了领取缴费补贴的条件和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义安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进行补贴。 

二是明确了缴费补贴的发放条件。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征地时已达60周岁(含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于次年凭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其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足部分;被征地农民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时,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是规定不重复享受。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明确了资金筹集标准、渠道及用途 

一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来源和筹集的标准。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筹集,具体由区人民政府部门确定。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二是设立了准备金制度。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区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四)明确了新老被征地农民政策衔接 

一是要求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是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水平应与缴费补贴政策施行后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今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区政府《缴费补贴政策》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培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区人社局 

解读人:章  彦 

联系电话:0562-8817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