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义安区被征地农民了保障工作,根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区人社局对《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进行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4年9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
二、征集渠道: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铜陵市义安区和谐路399号义安区人社局办公室,邮编:244000;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91300644@qq.com;
(三)联系电话:0562-8817067。
来信请注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三、起草背景
2023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市政府2024年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铜政〔2024〕18号),我区2021年出台的《铜陵市义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义政办〔2021〕23号)中缴费补贴范围和缴费补贴标准已与省政府皖政〔2023〕72号和市政府铜政〔2024〕18号文件不符,鉴于此,我区的政策亟待调整。
三、起草说明:
为科学做好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区人社局牵头修订《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2023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市政府2024年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铜政〔2024〕18号),区2021年出台的《铜陵市义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义政办〔2021〕23号)中缴费补贴范围和缴费补贴标准已与省政府皖政〔2023〕72号和市政府铜政〔2024〕18号文件不符。
(二)起草过程
2024年7月初,我局通过文件形式征求各区直部门、乡镇、新桥办、园区等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通知》中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是指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明确缴费补贴办法。
一是明确了领取缴费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所属义安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进行补贴。
二是明确了缴费补贴的发放条件。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征地时已达60周岁(含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于次年凭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新桥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补贴,其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足部分;被征地农民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时,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是规定不重复享受。
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明确资金筹集标准、渠道及用途。
一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来源和筹集的标准。
在本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
二是设立了准备金制度。
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区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四)明确新老被征地农民政策衔接。
一是要求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是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水平应与缴费补贴政策施行后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今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桥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铜政〔2024〕18号)精神,现就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义安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进行补贴。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时,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征地时已达60周岁(含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于次年凭缴费凭证到所在辖区乡镇、新桥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缴费补贴,其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足部分;被征地农民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时,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七)征地以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按义安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不足部分由义安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区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区财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水平应与缴费补贴政策施行后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今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从2024年1月起,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每人每月增加25元,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五、部门职责
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区征收中心负责被征用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核定;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支测算、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等日常工作;区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区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原《关于印发铜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5〕152号)、《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义安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义政办〔202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