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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城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5年,义安区城市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有效提高了政务公开水平,有力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现将今年以来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主动引导。全面推进城管领域主动公开,主动发布市容环境整治、违建治理、垃圾分类等政策信息,增进公众对城管工作的理解。针对违规占道、噪音扰民等群众关切问题,及时发布权威处置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二是推进重要信息公开。每季度按时发布城市管理领域财政执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环卫保洁、市容整治、执法办案等公共服务进展。对重大执法行动、民生项目推进等事项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规范、以透明提效能。三是规范公开平台,优化服务功能。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严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政务公开人员专业能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切实提升城管政务公开工作质效。2025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8条,其中两化领域1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本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查程序,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严肃性、有效性。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重点进行审核,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切实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定期做好网站自查自评和内容更新维护。
(五)监督保障。根据“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事前审查、依法审查,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注重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做好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开展信息公开培训,强化发布人员能力素质,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年度未开展第三方社会评议工作。未发生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0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公开信息较为笼统,缺乏详细的数据支撑和具体案例说明,尤其是在回应关切情况、政策解读等方面,公开的内容不够深入全面,难以满足群众的深层次需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不够熟练,在信息筛选、政策解读等方面存在能力短板,影响了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制定信息公开内容细化清单,明确各部门重点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要求,要求在公开重点工作信息时,增加数据支撑、案例分析等内容,提升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实用性。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内容审核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授课,重点讲解信息公开范围、程序、保密审查、政策解读等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