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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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年,义安区残联以政务公开网站为主渠道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0条,内容主要集中在建议提案办理、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保障等。其中包括:部门文件2条,规范性文件立改废1条,规划计划3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条,建议提案办理3条,财政资金12条等。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主动引导。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加强信息解读工作。信息公开前,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公开时,同步进行科学解读、阐述、增进公众对我会政府工作的了解公开后,动态跟踪各种情况,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二是推进重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区残联财政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等,不断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三是规范公开平台、优化服务功能。设立信息审核员,对发布信息进行确认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性,做好政府网站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二)依申请公开我会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办理,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2025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将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平台信息更新和维护,向会各科室、下发年度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要求、政务信息任务分解等,量化分解落实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责任,并纳入目标管理范围。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5年度,我会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平台作用,依法公开本机构的职能等信息,制定更新公开目录。结合单位职能,优化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设置,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重点做好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让政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可视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加大信息公开内容宣传面,拓展残联领域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了信息发布的透明度,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五)监督保障 积极组织培训,提升业务人员能力水平。按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通过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文件,深刻领会政务公开工作要义,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辅导,确保政务公开落实到位。本年度未邀请第三方开展评议工作,未发生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问题及主要改进情况
一是解读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加强政策文件的公开,采用文字、图解等多种形式,提高宣传效果。二是对公开的信息内容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发布的政务信息质量仍有提升空间。下一步我会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发布内容的信息时效性、附件有效性、内容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已公开信息进行动态监测,着力打造优质规范的政务公开平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