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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严格落实省、市、区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年度工作要点,持续强化统计数据发布与解读实效,全面提升信息公开规范化、精细化水平。2025年,紧扣统计工作核心职能,精准推送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分析及月度统计数据等关键信息。每季度公布经济运行数据、经费使用及重大统计活动等情况,完善公开事项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年累计主动公开信息341篇,其中决策部署落实情况30篇、工作推进28篇、统计信息22篇、统计数据解读25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为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我局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受理、审查、答复等各环节标准。2025年,我局收到0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转结0件,转下年继续办理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准确发布各类政府信息,推动此项工作责任落实、措施落地。在发布部门信息时,全面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流程,强化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核把关,确保公开信息精准无误。对确需公开的部门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公民个人、企业的敏感信息及时实施脱敏处理,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隐私安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局将部门网站作为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核心载体,不断优化网站内容管理体系、细化栏目分类设置。围绕统计公报、统计信息、经济运行情况三大板块做好统计信息主动公开。深化一般事项公开和重点事项公开,全力做到精准发布、规范呈现、及时更新,致力提升社会公众查询便捷度与服务实用性,筑牢部门信息公开主阵地。
(五)监督保障情况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重点工作安排,局领导带头研究部署工作,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股室责任,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严格遵照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要求,细化信息审查流程,压实各环节审查责任。定期安排政务公开具体经办人参加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会和整改培训会,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2025年度,全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被追责问责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2025年,我局严格依据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本部门生成的各类政务信息,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对照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与期待仍存在短板。一是公开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统计服务和数据解读,提升数据解读的深度和广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决策需求。二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对其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强化,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