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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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撰写。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电话:0562-2159607,邮编:2441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为回应群众关切,2024年,义安区司法局进一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回应关切栏目信息公开力度,聚焦社会热点主动回应关切。及时公开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普法、法律援助、公证、律师、调解等信息;主动公开“义安普法”微博信息291余条;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和时限要求,2024年发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相关信息60条、回应关切类信息19条,并通过信箱、咨询投诉、意见征求等渠道加强互动回应。把政策解读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通过文字解读、图片解读、问答等多种方式发布或转载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方式和申请渠道,对申请信息公开流程、申请表格、在线申请等做了详细的说明。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2024年我局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持续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定期开展历史信息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局2024年度暂未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时公开义安区2024年度64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对年度动态调整情况作出说明,及时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平台作用,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对各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双随机一公开”、决策部署落实进行规范发布,更加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创新推进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微博公众号等多平台宣传,强化内容建设。
(五)监督保障
一是聚焦建章立制。建立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专人维护,各业务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二是聚焦队伍建设。将栏目落实到个人,确保栏目实时、依法更新。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不断学习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新要求,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加强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建设。三是聚焦公开质效。结合司法行政工作,通过“义安普法”微博和义安区融媒体中心合作等多种途径和新颖形式,加强职能宣传。四是聚焦长效机制。对省市测评中发现的不足和短板,深入开展自查,找准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措施,安排专人按照整改时限,全力以赴抓好整改提升工作。本年度未开展第三方社会评议工作,未发生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公开时效性有待提高,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政务公开宣传力度、广度与深度有待加强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围绕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短板,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形式、提高公开效率,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