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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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4年,五松镇严格按照省、市、区关于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扩大公开领域,细化要求办法,创新巩固成果,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及时主动向广大群众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全年,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和更新各类政府信息542条。其中,机构设置15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23条,政策解读22条,财政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15条,惠民惠农专项资金9条,其他信息191条,基层政务公开“两化”领域167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镇共收到依申请公开1件,已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回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强化管理制度化。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维护、更新等网站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员负责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二是严格落实信息制度审核。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落实,全面细致进行审核,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确保信息公开正确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政府网站重点信息及时有效公开。依托门户网站,抓好重要信息公开。把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围绕重点民生领域、重大行政决策,重要预警信息事项,将重要领域重大决策重要情况在征求意见后统一公开。
(五)监督保障情况
2024年,我镇始终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加大领导力度,优化组织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有人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开目录,完善公开方式,做到领导力度、目标责任、监督检查“三到位”,确保各公开栏目信息有据可循,有力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和高效运转。本年度未开展第三方社会评议工作未发生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2024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是日常工作头绪多,时常出现政务公开不及时,存在拖拉的现象。二是遇到问题不能及时主动的解决问题,存在畏难现象。三是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监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情况
在今后工作中,我镇将严格按照工作部署,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认真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得到充分保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将制定计划定期进行公开,落实每日提醒,对待困难问题及时有效向相关人员部门进行咨询解决主动开展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分工制做到层层有落实,件件有着落。做到思想在前工作不落下的定力投入到政务公开工作中去,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