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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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锦绣路211号铜陵国家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电话:0562-8814386,邮编:2441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一是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2023年,共发布重点领域信息499条。二是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严格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制度,重点解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政策文件。不断丰富解读形式、细化解读内容,积极开展图表图解、视频动漫等多元化解读。2023年,共发布政策解读20条。三是加大回应关切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回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堵点问题。2023年,共发布主动回应信息24条。
(二)依申请公开。通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接收、拟办、审核、答复、送达、归档、投诉处理等各项工作流程,完善依申请办理的全链条管理。2023年,区水利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发布审核流程,确定专人报送信息,先审查后公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主动公开内容,优化栏目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做好规范性文件等重点政务信息管理,通过区水利局门户网站等权威渠道集中公开区政府及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并提供在线查阅、检索、复制等服务。充分发挥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灵活便捷、互动性强的优势,认真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各项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预决算信息公开、重大建设审批与管理领域、行政权力运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五)监督保障。一是纳入工作考核,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分别要求聚焦问题短板,严格按照区政府要求开展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评估,认真查缺补漏。二是社会评议方面,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队伍建设为重点,自觉接受第三方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到位。三是责任追究结果,本年度未发生政务公开相关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政务公开信息不及时,各相关股室及二级机构对信息公开责任意识不强,所形成的需公开资料未第一时间报送办公室汇总、审核。
改进情况:以召开局党组会议、干部职工会议等形式,及时传达省市区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及培训会议精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意识。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