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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民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报告可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网”上查阅。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义安区民政局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建业路671号;邮政编码:244100;联系电话:0562-8827803)。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义安区民政局以政务公开网站为主渠道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432条,内容主要集中在重点信息公开领域、行政权力运行、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其中包括:部门文件2条,规范性文件立改废7条,意见征集2条,意见反馈2条,计划总结4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5条,建议提案办理13条,机构领导4条,机构设置3条,财政资金12条,应急管理2条,乡村振兴4条,行政权力运行65条,“双随机一公开”4条,招标采购18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21条,新闻发布6条,政策解读14条,回应关切14条,监督保障22条等。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办理,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2023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及时完善更新局政务信息公开舆情回应、监督检查、保密审查等管理制度,明确财政资金、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重点公开内容。二是规范信息发布程序。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积极配合区政务公开办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局不断加强公开信息平台建设。今年以来,在区政务公开办的统一筹划指导下,进一步优化了栏目设置,规范了本级基本目录和栏目内容。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及年度考核,对于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栏目做到一月一公开,一月一检查,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总体要求,强化平台建设。
(五)监督保障
根据职能调整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过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高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力开展。本年度未开展第三方社会评议工作。未发生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度义安区民政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上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与政务公开要求还有距离。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认识不够深,知识掌握还不够透彻,信息公开质量还需提升。二是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现象;三是政策解读质量有待提升。文字解读还不够通俗易懂,解读方式单一。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走深走实。一是加大工作力度,更加全面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是创新信息公开形式,丰富政策解读内容,争取以图片形式解读为常态,力争通过文字说明、图表图解等多种方式对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充分详细地宣传解读,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