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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程序,扎实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我局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主动公开信息560条。其中:政策法规15条、重大决策预公开4条、规划计划48条、建议提案办理18条、机构领导信息19条、机构设置3条、财政资金29条、应急管理14条、乡村振兴7条、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10条、行政权力运行187条、招标采购11条、新闻发布4条、政策解读14条、回应关切40条、监督保障13条、人事信息8条、重大建设项目领域16条、交通运输100条。本年度没有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我局未收到过信息公开申请。未接到关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电话咨询,也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局党组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责任第一人,由办公室牵头,强化各单位、股室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收集、审查、处理机制,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流程。二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及保密审查的要求,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审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新增企事业单位公共交通专题专栏,集成显示运营服务、乘客权益、安全应急和各项办事指南,加大惠民政策公开力度,全年共发布信息19条,为群众线上获取便民信息提供方便。
(五)监督保障
一是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回应政府信息公开关切问题,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利;二是强化日常管理,对敏感词、错别字、更新频率等易发问题进行检查,并跟踪改进;三是强化政务公开任务落实,及时推进反馈问题整改,参与区政务公开整改4次,按季度公布整改情况,不断提升政务公开信息质量。2023年未产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1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
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
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有: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效性不够强;二是需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扩大解读范围,特别应加强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三是企事业单位公共交通领域公开信息较少。2024年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教育,加大政务信息更新力度,落实工作目标,做到信息生成与发布保持同步。
(二)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加强对本部门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或答疑,尽可能采用图文、列表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公开,便于公众了解。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公共交通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客运公司的督导力度,督促客运公司及时公开运营时间、班次、票价等信息,提高便民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