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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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任务,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我局对本年度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编目,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4条。其中包括:意见征集与意见反馈8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4条,建议提案办理12条,财政资金10条,应急管理10条,行政权力运行26条,新闻发布5条,政策解读9条,回应关切20条,监督保障14条等。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依法有据、严谨规范地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情况,也没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区审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办文办会办事等日常工作中,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同时强化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和水平。严格执行发布审核流程,按照“三审制”原则,先审查后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区审计局主要依托义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积极做好政府公开网站各栏目的及时动态更新。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要求,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完善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将审计工作的动态和重点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公布政务公开责任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监督渠道,有效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五)监督保障情况
区审计局严格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总体原则和“及时、准确”的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领导、牵头股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中心)配合协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的良好格局。同时,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政务公开培训会和推进会,并按照第三方检测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整改。本年度未开展第三方社会评议工作。未发生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审计是专职经济监督部门,不承担具体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因行业特殊性原因和保密性要求,工作内容比较单一,辐射面相对较窄,导致我局可公开的信息数量特别是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上数量偏少。
改进措施:针对这一问题,我局将努力加大公开力度,坚持做到在可公开的范围内尽量公开,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做好各栏目更新工作,特别是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和其他地市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展现审计工作特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