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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3 10:50 来源: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根据《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秘字〔202147号)要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现公布2021年度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1日至20211231日。该报告可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查阅。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99号,邮编:244151,电话:05628814734)。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工作。强化上级政策文件解读,明确解读主体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及时做好本级、本部门政策解读,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晓度2021年,累计发布解读5条。积极主动回应关切,针对生态环境热点,加强主动回应工作。2021年,累计回应信息5条。二是推行决策公开。建立决策预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参与要求重大决策或重要文件制定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征求公众、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各方意见建议。2021年,累计征求意见4条。三是推行执行和结果公开。根据区政府分解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及时发布所承担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执行和落实情况。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全面进行公开。2021年,共办理、公开区人大代表建议4政协提案6其中市级提案3区级提案3。四是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统一在“信用铜陵”网上公示。五是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根据区政府办调整完善后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等重点领域信息175条,有力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使政府信息公开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完善修订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规范。二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加强信息源头管理,建立政府信息编辑审核发布管理机制,在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属性,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不断做优公开信息存量,扩大信息发布增量。

(四)平台建设。一是网站方面。我局暂无专用门户网站,借助区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二是新闻发布会方面。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安排,2021年度未安排我局新闻发布会计划。

(五)监督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政务公开培训。三是强化监督推进。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属各股室和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加以推进,针对公开中的问题一对一地提出更新维护和改进要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4

行政强制

12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四)无法

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

处理

1.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

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解读的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三是个别栏目信息更新不及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