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区卫健委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由铜陵市义安区卫健委编制。全文包括:2021年度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项内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http://www.ahtlyaq.gov.cn/)“政务公开工作专题-网站和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义安区卫健委办公室联系(地点: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建业路671号,电话:0562-8814857,邮编:244000,邮箱:tlws2008@163.com)。
一、总体情况
我委始终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紧紧围绕市和区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全面、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医疗卫生类的信息公开。同时委党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范围。
(一)主动公开情况。
义安区卫健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调整并充实政务公开网各项目录,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截至12月31日,全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80条。其中包括:政策法规3条,重大决策预公开4条,规划计划6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4条,建议提案办理9条,机构领导4条,机构设置19条,财政资金43条,应急管理20条,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6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4条,行政权力运行48条,“双随机一公开”7条,招标采购40条,新闻发布6条,上级政策解读6条,本级政策解读9条,主动回应11条,监督保障15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坚持依法规范办理,狠抓依申请办理质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机制,并对信息公开申请分类处理,对申请的答复函、延长答复期告知书、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的格式进行规范、细化。2021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委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也未发生针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未收到因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畅通、准确、规范和高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委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牵头,各股室协同配合的方式拓宽政府信息来源通道,以便及时、高效完成信息的获取或制作。二是加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公开的范围,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四)平台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铜陵市义安区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网站功能、栏目设置,设立了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政策法规、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招标采购、回应关切、规划计划、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重点领域、依申请公开、监督保障、新闻发布栏目,并及时进行了更新;二是增设了医疗卫生领域栏目,全年共发布信息124条。
(五)监督保障
一是狠抓责任落实。年初印发《区卫健委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要点责任清单任务分解》,将任务分解到责任股室,确保政务公开信息及时、高质、准确发布。
二是部署落实。根据市、区政务公开办相关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迅速整改到位,对需公开的信息按照组配栏目进行分类、分栏目及时更新公布。我委制定政务信息公开专项自查行动工作方案,并对照方案开展自查,整改。
(六)贯彻落实新《条例》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根据新修订《条例》,及时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 规章 | 0 | 0 | 0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 行政许可 | 116 |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 行政处罚 | 65 | ||
| 行政强制 | 0 |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度,我委按照国家、省、市、区级政务公开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市、区级安排的业务培训,并在新的政务公开平台上迅速落实相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完善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卫健系统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委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部门上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无法认领。
二是人员紧张,不能及时做好政务工作公开。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有关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确保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应及时公开,同时有区别地抓好对内与对外公开,提高公开针对性。
今后,我单位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把政务公开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规范实施权力和责任、公共服务、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主办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铜陵市义安区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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